ICS 47.020.20 U 4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1037—2009 代替GB/T11037—2000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强度和 密性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for strength and tightness of marin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2009-03-09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1037—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1037一2000《船用辅锅炉及受压容器强度和密性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11037一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名称改为“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强度和密性试验方法”; 适用范围改为:设计压力不大于9.8MPa,介质为水及蒸汽的锅炉;设计压力不大于6.4MPa, 介质为水或空气的压力容器; 增加了过热器、过热器联箱、过热器管及过热蒸汽阀的试验压力要求.并细化了压力容器的试 验压力要求; 增加了材料屈服强度对试验压力的要求; 一 对试验用介质温度的要求进行了完善和增加; 将“要求”和“试验条件”两章合并为“要求”一章。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船用锅炉厂有限公司、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 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玉东、魏华兴、刘衍玲、刘国良、苏正东、仲崇欣、胡光富、车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10371989,GB/T110372000。 I GB/T11037—2009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强度和 密性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锅炉及压力容器)及其受压部件、附件的强度和密性 试验要求、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9.8MPa,介质为水及蒸汽的锅炉:设计压力不大于6.4MPa,介质 为水或空气的压力容器。 2要求 2.1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p./MPa 序号 名 称 强度试验 密性试验 (制成或装配完毕) (附件安装后) 1 汽、水筒、联箱、经济器联箱 1.5p 工作温度≤350℃ 1.5p 2 过热器联箱 工作温度>350℃ 1.5pR3/RH 3 锅炉、过热器、经济器 1.5p 1.25p 工作温度≤350℃ 1. 5p 1.25p 4 压力容器 (空气瓶做工作压力下 工作温度>350℃ 1.5pR/RH 气密性试验) 5 锅炉烟管、水管、过热器管和经济器管 2p(弯制加工后) 6 1.5p 过热蒸汽阀 2.5p 7 其他锅炉附件和空气瓶瓶头阀 2p 1.25p 注:p——设计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R——材料在350C时的届服点或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Ro.2),单位为牛每平方毫米(N/mm); RH一—材料在工作温度t℃时的屈服点或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Rpo.2),单位为牛每平方毫米(N/mm²)。 2.2强度试验 2.2.1锅炉、压力容器、经济器及过热器本体的强度试验应采用液压试验 2.2.2锅炉、压力容器、经济器及过热器本体应在组装完毕,经无损检测等检验合格,未经油漆和敷设 隔热层的情况下,进行强度试验。对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试件则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强度试验 2.2.3对于汽、水筒和联箱,强度试验可在钻孔前(指管群孔),但应在焊好接管、短管及各种附件和热 处理(需要时)之后进行。 2.2.4试验压力应不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2.2.5试验时周围环境应整洁,环境温度一般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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