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80 R 16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189—2008 代替GB/T18189—2000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y of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being managed 2009-04-01实施 2008-10-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189—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本标准与GB/T18189—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 (见第1章); 取消了关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摩托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调整为对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 等条件的要求(见第3章); 关于人员条件,调整为对技术负责人,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的要求(见3.1); 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内容有所完善(见3.2); 一关于设施条件,规定的生产厂房面积作了调整;增加了对租赁合同的要求(见3.3); 一关于设备条件,作了调整(见3.4); 取消了对流动资金的要求; 取消了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家欣,张学利,蔡凤田,窦秋月。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189—2000。 I GB/T 18189—2008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的分类及开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 备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许可审验。 2分类 摩托车维修业按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3 开业条件 3.1人员 3. 1. 1 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要求见表1。 表1人员数量、生产厂房面积、维修工具及设备要求 项目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应设置技术负责人岗位 应设置技术负责人和检验员岗位 人员数量 至少配备1名检验员和4名维修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2名维修技术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m ≥50 ≥20 a)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a)轮胎拆装工具 b)补胎专用工具 b)补胎专用工具 c)充电设备 c)充电设备 d)空气压缩机 d)空气压缩机 e)砂轮机 e)砂轮机 f)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f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g)扭力扳手 g)扭力扳手 h)厚薄规 h)厚薄规 i)万用表 i)万用表 j)手电钻 j)手电钻 k)轮胎气压表 k)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1)气缸压力表 维修工具及设备 m)外径千分尺 m)外径千分尺 n)内径千分表 n)内径千分表 o)游标卡尺 o)游标卡尺 p)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 p)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 q)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q)镗缸设备(允许外协) r)台钻 r)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525 s)举升作业平台 s)涂漆设备(允许外协) t)焊接设备 t)排气分析仪(允许外协) u)镗缸设备 v)磨缸设备 w)涂漆设备 x)排气分析仪 GB/T181892008 3.1.2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摩托车维修业务及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的行业法规及标准。 3.1.3检验员应熟悉摩托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 格证书。 3.1.4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技术要求。 3.2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3.2.1应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等。 3.2.2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3.2.3应制定质量保证、检验、设备及配件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3.2.4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2.5摩托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其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规定 3.3设施 3.3.1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2租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3.3生产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地面平整坚实。 3.3.4摩托车配件应按类别摆放整齐,存放在清洁、干燥处。 3.4设备 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工具及设备,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应配备的维修工具及设备见表1。 GB/T181892008 3.1.2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摩托车维修业务及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的行业法规及标准。 3.1.3检验员应熟悉摩托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 格证书。 3.1.4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技术要求。 3.2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3.2.1应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等。 3.2.2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3.2.3应制定质量保证、检验、设备及配件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3.2.4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2.5摩托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其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规定 3.3设施 3.3.1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2租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3.3生产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地面平整坚实。 3.3.4摩托车配件应按类别摆放整齐,存放在清洁、干燥处。 3.4设备 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工具及设备,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应配备的维修工具及设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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