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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条例 (2022年10月21日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弘扬中华 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壮族天琴艺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壮族天琴艺术,是崇左地区壮族先 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并流传至今的,与天琴相关的具 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音乐、舞蹈等传统艺术表现形 式。 第四条 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守 正创新,突出特色、活态传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 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壮族天琴艺术传承 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所需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壮族 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壮 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 (一)壮族天琴艺术保护; (二)壮族天琴艺术传承体验设施建设与维护; (三)壮族天琴艺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艺术创作、 宣传展示、作品出版、交流合作,教 材编制、教育培 训、 乐器采购等; (四)传承发展壮族天琴艺术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举办壮族天琴艺术 节等活动,宣传推广壮族天琴艺术, 提高壮族天琴艺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通过 图文视频宣传壮族天琴 艺术, 提升壮族天琴艺术的传 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 馆(站)等公共文化 服 务单位以展览、展示、展 演、互动体验等 方式,宣传壮族 天琴艺术。 第十条 对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作出突出 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壮族天琴艺术 及相关音乐、舞蹈、制作技艺等资源的 普查登记、收集整理、评估认定、分类归档、翻译出版等 保护管 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壮族天琴艺术 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管 理,建立和完 善代表性传承人 评选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 理、激励支 持等制 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 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尊重当地 群众保持或 者改革壮族天琴艺术有关 风俗习惯的自由,鼓励移风易俗 帮助培育形成文 明健康的社会 风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普及推广壮族天琴艺术通识 , 推动壮族天琴艺术进 校园。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开设壮族天琴艺术特色教育 课程,增进学生对壮族天琴艺术的 了解和体验。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壮族天琴艺术相关 课程,或者采取联 合办学等 方式培养壮族天琴艺术 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在保护传统天琴制作技艺的 基础上,推动天琴乐 器制作改 良,促进形成天琴乐 器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实施壮族天琴艺术 精品工程,保持壮族天琴音乐、舞蹈原 有的艺术特色,组织创作壮族天琴艺术题 材的文学、 影视 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 打造与时代相适应的天琴艺术文 化品牌。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艺 团体、文艺 专业人员等 开展 采风活动, 挖掘、提炼壮族天琴音乐、舞蹈、文学等文艺 资源核心要 素,开展文艺作品编 排、创作、展 演等活动, 推动壮族天琴艺术传承与创新。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壮族天琴艺术 分布 集中、存续良好、特色 鲜明的区域, 打造壮族天琴艺术特 色村镇、街区。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组织和 个人以兴办实体、资助项 目 等方式,合 理利用壮族天琴艺术资源, 开发具有地 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市 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壮族天琴艺术与旅游 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 立崇 左壮族天琴艺术品 牌保护机制,加强崇左壮族天琴艺术区 域公用品 牌的保护和 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知识产权 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有关组织和 个人依法开展壮族天 琴制作技艺、表 演形式以 及文化衍生品专利申请、著作权 登记、商标注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壮族天琴艺术纳入 全市 统一的文化艺术资源 数字化平台,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展示 和传播壮族天琴艺术, 除依法应当保 密的信息外,应当向 社会开放。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壮族天琴艺术 人才培养 激励政策,加大对壮族天琴艺术编 剧、编导、作 词、作曲、演奏、表演等人才的培养力 度,为壮族天琴艺 术传承发展 提供人才支撑和储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学术 团 体、专家学者开展壮族天琴艺术学术研究活动,推动壮族 天琴艺术 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艺术创新。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壮族天琴 艺术对 外交流活动,促进壮族天琴艺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利用壮族天琴艺术 名义和影响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 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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