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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 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 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教学管理,加强与 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 护人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情况,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和监护 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配 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 心理有障碍的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第三章特殊关爱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 况,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 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披露、传 播包含留守儿童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 一 8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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