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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 条例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壱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 预防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 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用地范 围外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 综合治理和 平安建设范围,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 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防范和制止危 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铁路安 全的事故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 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铁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 资金投入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用地范— 3 —围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 长”工作责任制。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协作配合 机制,负责组织巡查、 会商、 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 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加 强保障铁路安全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 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 标 识标志、 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 权报告铁路 运输企业,或者 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 接 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 接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 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 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4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排 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 物质; (二) 燃放烟花爆竹、烧荒; (三) 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 车瞭望的树木 等植物;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既有建筑物、 构筑物、植物的所有 权 人、 管理人或者 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经常 性巡查维护,及时排除 安全隐患,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所有权人、 管理人或者 使用权人拒绝排除安全隐患或者 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向铁路 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 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处理。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 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 后,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移交有关单位管理、 维护。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 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 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5 —府组织有关部门 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 维护、 管理单位, 签 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修建上跨、下穿、 并行铁路的 桥 梁、涵洞、道路, 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 光(电)缆设 施,架设电力、 通信线路或者 杆塔,以及 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 工作业的,应当 征得铁路运输企业 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遵守 保证铁路安全的国 家标准、 行业标 准和施工安全规范, 采取措施 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派员对施工现 场进行 安全监督。 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 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进行建设施工作 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无法 制止的,应当及时 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报 告,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处理。 设置或者 拓宽铁路道 口、 铁路人行过道,应当 征得铁路运输 企业同意。对擅自设置或者 拓宽铁路道 口、 铁路人行过道的,铁 路运输企业应当 向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 —对于既有的铁路、 道路平交道 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实际需要, 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 位协商, 采取封闭或者立交 改造等措施处理。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 口、 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 涵洞的道路,应当 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 铁路道 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道 口警示标 志、 铁路道 口路段标线的设置和 维护,对事故多发的重 点铁路道 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铁路用地范围外 两 侧的山坡地划定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防治水土流失。 铁路 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 人民政府 进行整治。 开发建设铁路用地范围外 两侧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铁路安全 的,应当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铁路沿 线的电磁环境进行保护,支持健全铁路沿线的 无线电监测网络,— 7 —查处干扰铁路运营指 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 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 仪器、装置, 不得干扰铁路运营指 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和 使用无线电台(站),定 期 对铁路沿线 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发现影响铁路运营指 挥调度 正常工作的,应当立即报 告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禁止实施 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一)非法 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 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三) 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 车调度等工作 场所; (四) 阻碍发车和妨碍铁路工作人员 正常工作; (五)在 禁止吸烟的列车和铁路 车站的禁烟区域内 吸烟, 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 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8 —铁路车站应当有 严密的安全保 卫措施,实行 封闭式管理。 有 下列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有 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 携带违禁物品的; (二) 无有效乘车凭证的; (三) 乘车凭证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 符 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 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 列车工作 人员以及其他 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 车晚点、停运 时应当及时 向旅客通报信息、 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旅客及其他 进站人员应当 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铁 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在 车站、 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和依法 采取的 处置措施,不 得作出打骂、侮辱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等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 加强铁路运营 食品安全管理, 确保食品安全。 铁路运营 食品安全实行统一监管制度。 铁路 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机构 承担铁路运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并接受省人 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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