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 1 —辽 宁 省 惩 戒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规 定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 一 条 为 了 惩 戒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2 —加 快 法 治 环 境 、 信 用 环 境 建 设 ,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社— 3 —会 氛 围 , 推 动 营 商 环 境 不 断 优 化 ,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是 指 损— 4 —害 国 家 机 关 公 信 力 、 破 坏 市 场 公 平 交 易 秩 序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重 大 影 响 的 政 务 失 信 行 为 、 司 法 领 域 失 信 行 为 和 市 场 主 体 失 信 行 为 。 第 三 条 政 务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在 招 商 引 资 、 人 才 引 进 、 鼓 励 创 新 创 业 等 活 动 中 , 对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的 优 惠 条 件 承 诺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 不 兑 现 或 者 不 履 行 ; ( 二 )在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活 动 中 , 不 履 行 或 者 以 未 竣 工 验 收 、 审 核 工 程 量 等 为 由 拖 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 三 )在 购 买 服 务 活 动 中 , 不 履 行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5 —( 四 )在 土 地 供 应 活 动 中 , 违 反 土 地 供 应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承 诺 ; ( 五 )因国 家 利 益 、社 会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事 由 改 变 政 府 承 诺 或 者 合同 约 定 ,未 依 法 对 相 关 企 业 和 投 资 人 财 产 损 失 予 以 补 偿 ; ( 六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 七 )违 法 帮 助 企 业 获 得、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 八 )有 能 力 履 行 而 拒 不 履 行 、 逃 避 执 行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或 者 决 定 ; ( 九 )授 意 、 指 使 、强 令金 融 机 构违规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阻 挠 收 回 贷 款 和 利 息 ; 不 依 法 履 行 金 融 机 构 出 资 人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责 任 ; 帮 助 企 业 逃 废 金融 债 务 ; 违 规 举 债 或 者 担 保 ; ( 十 )仲 裁 机 构 枉 法 裁 决 ; ( 十 一 )拖 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联 合 惩 戒 职 责 ; ( 十 二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政 务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情 形 。 第 四 条 司 法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公 安 机 关 超 权 限 、 超 时 限 、 超 范 围 使 用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等 侦 查 措 施, 情节 严 重 ; ( 二 )公 安 机 关办 理 涉 企 案 件 久 拖 不 结 , 情节 严 重 ; ( 三 )公 安 机 关 违法利 用刑 事 手 段 干 预 经 济 纠 纷 ; ( 四 )检 察 机 关— 6 —对 已 消 除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再 犯 可 能 性 低的 涉 企 轻 微 犯 罪 案 件 ,批 准 逮 捕或 者 不 依 法 进 行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 ( 五 )检 察 机 关 对 明 知 事 实 不 清 、 证 据 不足 的 涉 企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审 查 不 严 仍 实 施 起 诉 , 导 致 被 判 无 罪或 者撤 回 起 诉; ( 六 )检 察 机 关 对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的侵 害 企 业 权 益 、 侵 犯 知 识产 权 等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以民 事 纠 纷为 由从 轻 处 理 未 予监 督 纠 正 ; ( 七 )审 判 机 关 违 规 立 案或 者 不 予 立 案; ( 八 )审 判 机 关 枉 法 裁 判 ; ( 九 )审 判 机 关 违 反 执 行 工 作 规 定 , 案 件 能够 执 行 而 不 予 执 行 或 者 违 规 执 行 ; ( 十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司 法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情 形 。 第 五 条 市 场 主 体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 恶 意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 ( 二 )股 东 套 取或 者挪 用 金 融 机 构 资 金 ; ( 三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未按 照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 动 工 期 限 开 发 建 设 ; ( 四 )资 产 评 估机 构、 会 计( 审 计 )— 7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虚 假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审 计 报 告 ;— 8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受 招 标 人 指 使 ,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限 制 投 标 人 之 间 竞 争; ( 五 )有 能 力 履 行 而 拒 不 履 行 、 逃 避 执 行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或 者 决 定 ; ( 六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市 场 主 体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情 形 。 第 六 条 省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明 确 认 定 机 构 , 负 责 认 定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 单 位 以及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政 务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省 检 察 院 、 省 法 院 负 责 认 定检 察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市 场 主 体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 第 七 条 省 、 市 、 县 人 民 政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2021-05-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2021-05-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2021-05-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2021-05-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