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2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
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
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
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
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三条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
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优
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
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
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提升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水平。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 好辖区内红色资
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 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以 宣传、党史 研
究、档案、文化 旅游、规划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退役军人
事务、教育等部门和机 构为主要成员 单位的红色资源传承弘扬
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机制, 由联席会议负责 统筹、指导、协调 、
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
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重大事 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
用工作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联席会议办事机 构设在同级 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红色资源
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的 组织工作, 推进落实红色资源
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综合协调、 督促检查等工作, 完成联席会
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
以及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的 公共文化、 旅游服
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
用以及 烈士褒扬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的历史 风貌区
优秀历史建 筑以及需要保留的历史建 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优 秀历史建 筑和需要保留的
历史建 筑的保护利用工作。4档案部门负责 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
教育部门负责 监督和指导 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
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新 闻出版、电影、
网信、国有资产、 住房城乡建设、生 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
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
组织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
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第九条本市成 立由相关领域 专业人士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
利用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和保护管理等事 项提供咨询、
论证、评审等意见。
第十条对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中作 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 奖
励。
第十一条本市充分发挥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党成
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 驻扎地、社会主义建设重要基地、改革开
放前沿阵地的红色资源优 势,并加强与其他 省市联动合作,共
同守护好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 家园。
5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建 立红色资源 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
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 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市和区文化 旅游、档案、 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
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 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定期
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工作, 并将调查成 果提交同级红色资
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
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应当将区相关部
门和机 构的调查成 果汇总后,提交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
利用联席会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可以向市、区相关部门提 出列入红
色资源 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从专家委员会中 选取相关领域 专
家,按照认定标 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 名录的
建议名单。建议 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根据 专家评审意
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 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 后
公布。
红色资源认定标 准由市党史 研究机构会同市 宣传、档案、6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 房屋管理等部门和地 方
志机构制订,报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本市对红色资源 名录实行 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
录的红色资源, 由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提
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核定 后调整;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
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规定 程序,及时列入红色资源 名录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应当指
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 名录的遗址(以下 简称红色遗址)
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 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
所(以下 简称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设 置保护标识。
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 样式由市党史 研究机构会同市文化 旅
游部门提 出,报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联席会议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或
者保护标识。
第十七条本市建 立红色资源 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
制。
市文化 旅游、档案、 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 房屋管理
教育等部门和党史 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对列入 名录的红色资
源进行记录、 整理、建档, 并运用现代信 息技术对相关资料 进
行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 享。
7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八条本市贯彻“人民 城市人民建、人民 城市为人民”
重要理念,弘扬海纳 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
城市精神和开放、 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把红色资源作为坚
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 修养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 、
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 学习教育,实施党的诞生地发 掘
宣传工程、红色文化传承弘扬工 程和上海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工程,深入发掘建党精神和新时代红色资源,发 挥红色资源 凝
心聚力、铸魂育人、 推动发展的社会 功能,打响上海红色文化
品牌。
第十九条本市在 每年“七一” 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 题活动,
在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 件纪
念日、重要 战役纪念日等 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
鼓励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加入中国
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 青年团、中国 少年先锋队宣誓等活动。
第二十条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 研究、社科研究、
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 单位应当 组织开展
红色资源理 论研究,加强档案 整理利用 研究,挖掘上海红色资
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 涵。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 支持红色资源理 论研究成
果、红色主 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8鼓励出版单位开展红色资源理 论研究成果、红色主 题出版
物的出版策划和宣传推广,开发 融媒体出版物,组织红色主 题
阅读活动。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 正确
舆论导向,通过新 闻报道、开设 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
弘扬红色文化, 并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
第二十三条宣传、文化 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应当 支持
红色主 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 播,通过文 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
制,加大 扶持力度。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 艺工作者、 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等开
展红色主 题文艺作品创作、展 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在本市 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 题文艺作
品。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形 式多
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 活动,讲好红色故事,引导公众参与
红色资源传承弘扬。
本市鼓励老党员、 老战士以及英雄模范开展红色资源传承
弘扬活动,推动革命传 统和优良作风薪火相传。
本市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 融入市民文化 节、上海 旅游节、
上海国际 电影电视节、上海 书展等重大 品牌节庆活动,利用机
场、车站、港口以及行 业窗口、办公楼宇等公共空间,拓展红
色资源 宣传阵地。
法律法规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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