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
(2020年1月4日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于通过 2020年11月27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道路管理,保障城乡道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吉林省
公路条例》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的养
护、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
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及
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县、 乡 (镇)街道、 村三级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将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
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
制度,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
村公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 村道的养
护工作,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县城区道路管理综合执法
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 (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 自然村道路管理
综合执法工作。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由自治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和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
环境、 住房与城乡建设、 水利、 农业农村、 林业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道
路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交通、 公安、 自然资源、 住房与城乡建
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城乡道路管理有关信息上传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道路管理
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指导和帮助下,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配合做好农村公
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
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 ,
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
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
路保护经费 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乡道路、道路用地
及道路附属设施的 义务,有 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
损坏或者侵占城乡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和 影响城
乡道路安全的 违法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乡道路的养
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 宣传城乡道
路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护 知识,提高民众 爱路、护路 意识。第二章 路长制
第十二条 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实行路 长制。城乡道路
分级分段设立路 长,由路 长对其责任路 段的养护、维修和路
政管理 予以监督和协调, 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
门履行法定职责、 解决责任路 段存在的问题。路长制工作由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路 长制的
具体实施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路 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
施路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
(二)按照规定 受理路长对责任路 段存在问题或者相关
违法行为的 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
查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
及路长履行职责的 监督和考核 ;
(四)组织建立路 长管理信息系统 ;
(五)为路 长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的路 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 举行
联席会议, 沟通管理信息,加强工作协作。 第十四条 县、城乡道路所在的乡 (镇)街道、村应当 分
级分段设立县级、乡级、村级路 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人 担任县级路 长;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 要负责人 担任乡级路 长;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 担任村级路 长。
第十五条 县级路 长主要负责协调和 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
定责任路 段管理方案,协调和 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 重大
问题,督促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道路管理工作部门责
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 间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相关主管部
门处理和 解决责任路 段出现的 问题、依法查处相关 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乡级路 长主要负责协调和 督促责任路 段具体
管理任务的落实,对责任路 段进行日常 巡查,及时协调和
督促处理 巡查发现的 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 督
促处理 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 无效的,按照规定
履行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 村级路 长主要负责在村民中开展路 段保护的
宣传教育,对责任路 段进行日常 巡查,督促落实责任路 段
日常养护与维修、路政管理等 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
督促处理 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 无效的,按照规
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路 长应当按照规定的 巡查周期和巡查事
项对责任路 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县级路 长应当根据 巡查情况,检查责任路 段管理机制、
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乡、 村级路 长应当对责任路 段
进行全 面巡查。
第十九条 各级路 长在巡查中发现的 问题或相关违法行
为,不能解决或劝阻无效的,应逐级上 报。
上级路 长接到报告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
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或者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路 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道路 显要位置应当设立路 长公示牌,标明路长姓名及
职务、 联系 方式、监督电话、 路段名称、长度、 路 长职责和管理
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 变更,应当及 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路 长履行职责 情况
进行考核。县级路 长的考核,主 要考核其 督促相关主管部门
处理、 解决责任路 段存在问题和查处相关 违法行为 情况;乡、
村级路 长的考核,主 要考核其 巡查工作情况。考核结 果向社
会公布。
路长考核成绩优异者,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考核
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 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定期对城乡道路进行养护与维
修,确保养护与维修工程的 质量,按照规定的期 限修复竣
工,保 证道路经常处于 良好的技术 状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
城市道路,由其委 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
和管理的城市道路,由 投资建设 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
责养护、 维修。 城市住 宅小区、 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 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
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 村道的养
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
的养护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以通过 招投
标的形式,依法委托由具有资 质的养护 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第二十四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 类管线的检查井、箱
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 筑
控制区范围内的 非公路设施,由其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维护和管理,应当 符合相关养护规范。 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
全时,有关 产权单位应当及 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的施工现 场应当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 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确需中 断交通的,应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作业人员作业 时,应当 穿着
统一的安全 标志服。
城乡道路养护与维修工程车辆进行作业 时,应当设 置
明显的作业 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在保 证交通安全畅
通的情况下,行 驶路线和行驶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应当 注意避让。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
城市道路上行 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 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 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 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 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或在桥梁上 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
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 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
线;
(六)擅自在桥梁 或者路灯设施上设 置广告牌或者其他
挂浮物;
(七)其 他损害、侵
法律法规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2020-12-0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4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