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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 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 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 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 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四条 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 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 — 1 — 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 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 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 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 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 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 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 。 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 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 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 事机构, 承担河长制 具体工作, 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 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 县)河长办公 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 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 改革、教育、经 济信息、 — 2 — 公安、财政、规 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 理、交通、水 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 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 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 牵头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 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决策部署和监督 检查,统筹 解 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 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 落实上级总河长 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 助总河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 (一) 落实本级总河长 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 护工作,督 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 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 案并督促实施; (三) 巡查责任河流, 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 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 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 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 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 流河长履行职责 ;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 (一) 落实本级总河长 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 护工作,组织开展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 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 案并督促实施; (三) 巡查责任河流,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 解决巡河发 现、本级有关部门和 下一级河长上 报、社会公众 反映的有关 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 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 , — 3 — 落实区域联防联 控、部门协 同联动; (五)督 促本级河长制责任 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 长履行职责 ; (六) 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 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 (一) 落实本级总河长 决策事项,组织 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 护工作,组织 落实河流 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 (二) 巡查责任河流, 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 定; (三) 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 反映的问题,劝阻 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 范围的,按照规定 及 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 室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 (四)督 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 (五) 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 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 (二) 巡查责任河流, 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 定; (三) 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并按规定上 报; (四)协 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 (五) 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 室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办公 室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 (一) 落实本级总河长 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 (二) 拟定工作制度 并推动实施 ; (三)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四)统筹 编制一河一策方 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 维护 河长制 信息化系统 ; — 4 — (五) 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 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 工作; (六)协 助本级河长 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 ; (七)办理上级河长办公 室、本级河长 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 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 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河长制责任 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 室 交办事项。 河长制 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 助相应河长 做好河长制相 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 可以签发总河长 令, 部署河长制重 点工作, 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 性、流域 性的 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 可以根据 需要签发河长 令。 第二十条 按照河长办公 室统筹分工确定的河长制责任 单位 应当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 需要,坚持 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 理的原则,开展河流调 查,以流域为 单元编制和修 订一河一策方 案。一河一策方 案已由上级编制的,原则上 不再分河段 编制,确 有必要的可以细化。 一河一策方 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 专家、其他河长制责任 单 位、河长办公 室、流经 地人民政府的意 见,经河长 审查后,由本 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组织实施。 一河一策方 案应当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 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总体目 标、 阶段性任务、 具体措施等内 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长 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 巡河、智能 巡河等方式开展 巡河工作, 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 — 5 — 河长巡河应当重 点巡查一河一策方 案实施情况、河流水 质、 侵占河道、 超标排污、非法 采砂、非法 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 洁等,对 问题频发河段应当 增加巡河次数。 第二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 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 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 问题。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 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 专题会议、 跨界河流联 席会议, 落实一河一策方 案年度任务,协 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 点难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 室应当根据工作 需要,组织 召 开河长制责任 单位联席会议,共 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 名单、河流水环境 质量信息应当公开 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流岸 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 示牌,载明河流 概况、河 长姓名及职务、监督 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 的,应当 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公 室应当按照一河一档要 求建设全市 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 信息化系统 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 室应当建立经 济信息、规划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交通、水 利、农 业农村、应 急、大数据应用发展、 气象等部门 涉河涉污数据资源 共建共 享机制, 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服务河长制的 决 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河长办公 室应当建立河长制 专家库,为河长 制实施提 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 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河流日常保 洁措施,通 过政府 购买服务、设 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 做好河流日常保 洁工 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流管理保护中 存在的 问题以及相关的 违法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 河长、河长办公 室或者有关部门 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 如 — 6 — 实记录和登记;经核实 属实的,应当 及时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 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河流,流 经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联防联 控机制,开 展联合 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 加强跨省河流的联防联 控,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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