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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建设 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村容村貌管理 ,改善农村人居 环境,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容村貌 建设与管理活动 。 本条例中的村容村貌是指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住 宅、道路、河道 (塘)、绿化、公共设施、营业场所和环 境卫生等构成的容貌 。 第三条 村容村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规 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将村容村貌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村容村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村容村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 展村容村貌保护和治理工作 ,制定和完善村容村貌方面的村 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村容村貌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 对损害、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权制止和举 报。对保护和治理村容村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提高村民主动参与村容村貌建设管理和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意识 ,鼓励支持社会参与农村村容村貌 的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 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村容村貌建 设和管理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 村庄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村庄规划,并与其 他有关规划相 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 以 指导。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要 充分考虑村域生态、生 产和生 活空间,统筹安排村庄生活、生 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及建设管理。 第十条 村庄规划应当 充分体现山区乡土特色和承德地 域民族特点。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村庄,可以规划建设具 有民族特色的村 落、院落和民居,充分体现民族风情。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道路、 供水、排 水、供电、通 讯等农村生 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 的规划和建设。 基础设施应按照国 家或当地政府相关 标准 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 符合当地村民的生 产生活 习惯,突出地域乡土 风貌特色。 第十二条 农村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应当 符合村庄规 划要求,依法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按照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要依法保护、合理 利用乡村 古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具 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建 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 或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域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擅自在临街的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畜禽圈舍 等;(二)临街搭建堆放杂物的其他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及 两侧和村庄 其他公共场所 堆放 物品、加工原 料、晾晒农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 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庄环境及卫生设 施,禁止以下行为:(一)向河道、 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 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 所; (五)在耕地、林地和山地以及乡村公 益性墓地以外 的其他地方建 造坟墓; (六)其他有损村庄环境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 垃 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村容村貌规划 ,合理布局农村生活 垃 圾投放站点,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设施、场所。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生活 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 覆盖。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 垃圾污 染环境的 防治,鼓励农村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 。推行户分类、 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及机制。城乡结合部、人 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当建 立城乡一体的生活 垃圾管理系统; 其他农村地区应当 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 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 垃圾。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 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 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 从事生活垃圾 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 选择生活垃 圾收运模式,应当根据需要建设 垃圾中转站。村民委员会要 协助做好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设置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 情况制定村庄保 洁 制度,明确村民的 清洁责任,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 交纳保洁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 垃圾的转运和清扫 给予财政 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农 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 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 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农村生活 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建设污水收集管网进行收集,或者就 地建设 处理终端进行治理,推动城镇 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 伸覆盖,实现达标排放。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管理部门 或者 专门人员,负责本 辖区内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 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 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 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 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不得向 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 泥浆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应用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 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村庄生活 污水治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生活 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 复水生态,将农村 水环境治理纳入河 长制、湖长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农村 厕所改造工作, 合理选择改厕模式,取缔露天粪坑 ,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农村 厕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员会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农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 厕所。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依法划定 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域,禁养区域内 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已有畜 禽规模养殖场要予 以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 配 备与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 并正常运行,排放的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资源化利用或排放标准。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 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 用农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 物秸 秆等农业 废弃物,防止农业面 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自 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擅自侵 占、损毁乡村农业 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 基础设 施;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 薄膜等生产废弃 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建(构)筑物的外 墙、街道和交通路口及公用设施、 树木上涂写、刻划、张 贴商业性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农村规划建设的 停车场所等公共 设施,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建设规划 许可证。 村庄内 停放车辆要在规定的 停车位置有序停放,不得妨 碍交通、影响村容村貌。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应当指导制定乡村绿化 美化工作方 案,指导村庄绿化 美 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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