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维护祖国统一、 反 对分裂,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 制止间谍行为和利用宗教进行 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制造民族纠纷、 煽动民族分裂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 人民政 府领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 人民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制造民族纠纷、 煽动民族分裂 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 门协同、 社会参与,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预防 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 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 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六条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 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 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公民有 维护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 荣誉 和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机关、人 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军民融合发展,推 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社会服务保障统筹、军地公共安全合作、 边防民防融合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 综合能力。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 平安建设考核内 容,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 网格化 社会治理体 系,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 方面的宣 传教育、 信息采集、隐患排查、 线 索报告、 协调配合等工作职责, 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 网格化管理措施和 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纳入网格管理,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 开展群众 性反间谍安全 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 境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 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 群防群治、 表彰奖励等反间谍安全防范 工作机制,维护边 境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增强边民国家 意识、国民 意识、国防 意 识、国家安全 意识、保密 意识、法律 意识,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 和边民发 现并报告涉嫌间谍行为的 信息和线索,协助防范、 制止 间谍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应当依法 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 (二)推动和指导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建设;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督 促本系统、 本领域落实反间谍 安全防范义务;(四)指导和监督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五)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 重点单位名录,指导和监督反间谍安全防范重 点单位履行本条 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六)为有关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 供专业支持; (七)依法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和 技术检测,督 促有关单位 整改安全隐患;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 分析研究间谍 窃密风险等反间谍安全防范 形势,完善反间谍安 全防范措施; (九)组织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 信息通报和 执法协作机制,加强 信息共建共享、 技术支持、工作会 商、联合 督查;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履行下 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 (一)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 明确联络机构和 人员,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制 度;(二)加强对 涉外和涉密事项、涉密岗位和人员的管理,对 涉外、涉密人员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 培训、 考试,组织 涉密人员 签定安全保密责任 书; (三)加强对 外交流、 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 并落实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四)定 期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 时消除安 全隐患; (五) 开展出国( 境)团组、 人员的行 前教育、 归国访谈和 长期驻外人员的附 件1 教育管理工作; (六)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 防范意识和能力; (七)落实 网络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八)做好 生物、生态和资源、 能源等非传统领域反间谍安 全防范工作; (九)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开展工作;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教育、 科技、 自然资源、商务、旅游、外事、 宗教、 通 信管理等 主管部门 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外,还应当根附 件1据本系统、本领域 特点,指导、督 促本系统、本领域单位 开 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全 面负责。 第十四条 列入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重 点单位名录的重 要 机关、经 济金融部门、高等 院校、边境单位以及 从事涉及国家 秘 密业务的单位 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外,还应当履行 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 (一)建立健全 涉外、涉密人员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定期报 备涉外、涉密人员有关 情况,并进行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二)对 拟招录或者调整到涉密岗位的人员 开展反间谍安 全防范 审查; (三)落实 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定 期进行回 访,保证离岗、离职涉密人员 继续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四)配 置反间谍安全防范设施、 设 备,落实反间谍 技术防 范措施。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 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 (一) 遵守反间谍安全防范有关法律、法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开展反间谍工作提 供便利或者 其他协 助;(三)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 收集有关证 据时,应当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保 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 秘密; (五) 接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六条 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 或者其近亲属的人 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 请求予以保护。 国家安 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 因支持、 协 助反间谍工作导 致财产损失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 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 非法持有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 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不得 非法持有、 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专用 间谍器材。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报告个人持有 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安 全的事 项。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 畅通12339举报电话、举报受 理平台等渠道,接受个人和组织对间谍行为的 举报,并及时进 行处理。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20-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20-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20-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20-12-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3:5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