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3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9月21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0年11月27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
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
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
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
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 、
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
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
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
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
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
2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
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
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 重要任务,建 立健全规章制 度,制定保护
措施, 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 价值和保护 需要,以各 游
览景区为 核心,实行四级保护 :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 内从泰安门、通天 街、遥
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 的序列空间
环境以及 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 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
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 ;
(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
带以内的其他区 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一条 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采取 下列保护措施 :
3(一)对古建筑、 碑碣石刻、登山 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 址
遗迹等文物古迹,建 立档案、划定保护 范围、设 立标志,实行
专人保护, 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
盗等措施 ;
(二)保护 植被,加强 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
护、护 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 要时可对重要景区、景 点
实施定 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 记造册,落实保护 复壮措施;
(四)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 立保护标志和禁
采警示标志;
(五)划定生 态保护区 域,保护 野生动植物及其 栖息生长
环境;
(六)加强对地表 水和地下水的管理, 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二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经泰
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一)在 非主要景点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 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 从事影视拍摄活动;
(四) 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采 伐树木、 挖掘树桩(根)、 放牧、采集药材和动
植物标本;
(六) 引入外来物种;
(七)改变 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 状态的活动;
4(八)其他 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 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 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 挖土、取 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
(三)修建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 ;
(四) 刻划、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 ;
(五) 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 火期、禁火区内吸烟
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六) 乱扔垃圾;
(七) 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
(八)捕猎野生动物和采 集珍贵野生植物;
(九)进 入未开放区域;
(十) 捡拾带离山石;
(十一)在主 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
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应当同 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
第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 偿使用,具体 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5措施, 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 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 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
资源有 偿使用收益,必须 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
理。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
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 项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 执行,任何 单
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并报国务
院有关部门 审批。
泰山风景名胜区 详细规划确 需修改的,应当报原 审批机关
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泰山风景名
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 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设 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
划,逐步迁出。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 内进行建设 活动,应当与泰
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要求相协调。
第二十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各 项建设,应当 经泰
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
6理审批手续。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 程,项
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核准。
第二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 项目的设 计,必须 由具
备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 项目,
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 注重保持泰山特色,
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 项目的施工,必须 由具
备相应资 质的施工 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 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
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 场地,恢
复植被。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的所有 单位,必须 服从当地
人民政府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 获得
经营优势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
应当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
胜区规划,采用 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经营者。未取得风
景名胜区 项目经营权,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从事经营活动。
7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 经营者签订合同,按照安
全、卫生、环保等 要求,明确各自的 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 缴
纳风景名胜资源有 偿使用费,不得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
定的地 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 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
监督管理,保护 旅游者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 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规定负责指定区 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因生活、生产 经营所排废水,必须 经排
放单位或者泰山风景名胜区、市 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达到国家
规定的 污水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
内设置准确规 范的风景名胜区 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
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
运营单位应当定 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
设施等进行 检查和维护,保 障游览安全。
第二十八条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 车辆,必须 服从管理,
按照指定线 路行驶,在规定地 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 从事导游的,必须按照规
定取得导游证件,文 明服务。禁 止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提高导游
价格,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景区 游览的各项具体
规定, 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 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 爱护风景
8
法律法规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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