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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 令限期拆除。 (二)不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影响航道畅通 建设单位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 的; 院强制拆除。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行为的。 总第99期 规定,未经航道主管部门同意,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的 第六章附 则 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 第四十七条港口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专用航 人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主管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 门的监督检查。 一 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清除、修复、更换、重置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等措施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 (一)内河一级至七级航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 划定的内河航道。 由责任者承担。 (二)内河准七级航道,是指通航船舶不超过五十吨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航建筑物 航道水深不小于一点五米、底宽不小于十二米,跨航道建筑 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未经航道主管部门同 物净空高度不小于三米、下底净宽不小于十二米、上底净宽 意,或者停航检修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的,由航道主管 不小于九米的内河航道。 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内河限制性航道,是指因内河水面狭窄对船舶航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 有明显限制的航道。 水行政、港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四)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 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 目录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 第一章总则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 第一章总则 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 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 浙江人大 公报版41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工程报价中单列,专款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 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经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 总第99期 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确认后在报价范围内据实列支。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 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工程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根据实际工程量以及费用提取标 算。 准确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 第十条禁止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位名义承揽工程。 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交通建设工程禁止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予以明确;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通建设工程允许分包的,承包合同应当列明分包单位的资质 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件。承包合同对工程分包未予明确,工程内容依法允许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 包并且需要实施分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分包方案 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 列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包方案 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 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认可。 质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 鼓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 实施检查。 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交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就工程内容与其他单位实施劳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自我管理水平。 合作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以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名义实施工 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程分包,不得通过将同一工程内容与同一单位或者同一投资 第六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人设立的不同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和设施设备租赁合同 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的方式实施工程分包。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劳务合作合同、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建立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 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进步、工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 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 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从 力的管理人员。 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 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 担相关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 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 责任。 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 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 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 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 责任登记表纳入工程档案。 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价的工程 的要求。 量清单,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投标单位在承揽工程时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评标委 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员会对报价合理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作出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 察、设计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 求,施工招标文件还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施 定的工期。通过改善工艺、增加机械设备和劳动力、加大投 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 入等方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单位应 42丨浙江人大公报版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同意。参加论证的 同深度勘察; 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 (三)根据工程沿线特殊地质、水文等情况,补充完善勘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 察方案,开展后续动态勘察工作。 相应的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或者参与演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总第99期 练。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 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一)按照规范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保障工程质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 量和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 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改、伪造 术、新设备和特殊结构以及应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在设计文 工程资料。 件中注明; 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 (二)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编制 程档案并及时移交。 工程造价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 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 技术交底; 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 (四)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审查并签 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 字确认工程缺陷修复方案; 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五)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 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 计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 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及时 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 (一)建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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