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
,
并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
、
实施监督等
工作
,
为提升超大城市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水平
提供坚强保障
。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
提出了草案表决稿
,
建议本次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
,
并建议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
。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
,
请予审议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
上海文化
”
品牌建设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
,
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定文化自信
,
促进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
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
设与管理
、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
群众性文化
活动开展
、“
上海文化
”
品牌建设以及相关保障
与促进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工
作
,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
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按照
“
人民城市建设
”
的
要求
,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
遵循政府
主导
、
社会参与
,
保障基本
、
优质均衡
,
开放共
享
、
服务群众的原则
,
彰显海纳百川
、
追求卓越
、
73
2020
年第十二号
(
总第
315
号
)开明睿智
、
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
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
,
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
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按照公益性
、
基
本性
、
均等性
、
便利性的要求
,
加强公共文化设
施建设
,
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
支持开展
群众性文化活动
,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
,
丰富公共
文化产品供给
,
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
发展
,
推进文化
、
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
建设
,
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标准化
、
均等化等工作
,
指导和组织开展
群众性文化活动
。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
服务
,
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
建设
,
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
事业发展
,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
,
指
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工作
。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
,
组
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
,
指导和
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指导校园文化活
动
、
文化艺术普及
、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共享等
工作
。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指导全民健身活
动
,
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
监督
、
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
。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科学技术普及
活动
,
推进科普场馆向社会开放等工作
。
发展改革
、
经济信息化
、
公安
、
民政
、
司法行
政
、
绿化市容
、
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规划资
源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农业农村
、
卫生健康
、
统
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实施本条例
。
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
、
残联
、
科协等群团组织
应当发挥各自优势
,
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
、
区两级公共文化服
务综合协调机制
,
指导
、
协调
、
推动区域内公共
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工作
,
加强对公共文化服
务资源的统筹
,
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
市
、
区文化
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指导标准
,
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制定
、
公布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
并
动态调整
。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
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
结
合实际需求和文化特色
,
制定
、
公布本行政区域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以免费或
者优惠为原则
,
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
普惠化
、
便捷化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
、
老年人
、
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
,
提供
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
第九条
本市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新
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
,
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
资源
、
服务
、
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
,
开展文明
实践活动
。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
、
科
技等融合发展
,
实现资源共享
,
发挥公共文化服
务的社会教育功能
,
提高公众思想道德修养和
科学文化素质
。
本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
,
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融
合
,
发挥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
旅游功能
,
提升公共文化的影响力
。
第十条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文
化服务合作
,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联通
、
共
享
,
推进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
,
是
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
、
场地和设
8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备
,
主要类型包括
:
(
一
)
图书馆
、
文化馆
、
博物馆
(
纪念馆
)、
美
术馆
、
科技馆
、
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
(
二
)
体育场馆与设施
;
(
三
)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
;
(
四
)
工人文化宫
、
青少年宫
、
妇女儿童活
动中心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
五
)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
(
六
)
居
(
村
)
综合文化活动室
、
农家
(
职工
)
书屋
、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
;
(
七
)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
设施
。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
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
,
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
、
数量
、
规模以及布局
,
均衡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
设施
,
形成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
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
因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
,
调整后的用地
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
施或者改变其功能
、
用途
,
不得侵占
、
挪用
,
不得
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
业经营活动
。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
变其功能
、
用途的
,
应当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
拆除同时进行
。
重建
、
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
设施配置标准
、
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合理布局基本功能空
间
,
设置便民服务区
,
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
需的设备
、
器材等
,
有计划地进行巡查
、
维护
、
更
新
,
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
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招牌
、
告示
、
标志牌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有条件的公共
文化设施应当标注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
的外国文字
。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
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
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
。
活动项目
、
服务效能
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
众活动的安全评价
,
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
人员
,
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
鼓
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
,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
在突
发事件发生时
,
依法采取限制使用设施
、
设备
,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
。
第十六条
文化
、
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公
共图书馆
、
文化馆
、
国有博物馆
(
纪念馆
)、
国有
美术馆
、
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根
据其功能定位
,
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
的法人治理结构
,
吸收有关方面代表
、
专业人士
和公众参与管理
。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区级公
共图书馆
、
文化馆为总馆
,
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为分馆
,
以居
(
村
)
综合文化活动室为基层服务
点的总分馆制
,
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
延伸
。
本市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
、
科研机构
、
法律法规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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