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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5年12月26日湖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 修正 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 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8年7 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根 据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 资源保护条例 >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 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人工繁 育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 条例。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 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 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 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 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 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 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 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 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 学校、 新闻媒 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 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 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 习,养成科学健 康文明的生活方 式。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 义务,对 破坏野生 动植物行为有 权检举和控告。中小学校应当重 视对学生 进行保护 野生动植物的 知识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掌 握列入保护对 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 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 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 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 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 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 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4限期性的禁猎采区、 禁猎采期。分布 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 、 禁猎采区采 取生物措施和工 程技术措施,改 善野生动物的 栖息 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 长条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监视、 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 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 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 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 长 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调查处 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 长环境。 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 注 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 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 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 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 限量猎采,年 度猎采指 标由省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 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的野生动植物的, 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 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 证。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因科学研 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 培植、展 览等特殊情况, 需要猎采省重点 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5管部门 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 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爆炸物、毒药、 地弓、 猎 套、 猎夹、 地枪、排铳、陷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非人为直 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 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禁止 使用夜间照明行猎、 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 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 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 外的禁止使用的猎 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有关科学研究 机构因物种保护 目的人工繁育、人 工培植野生动植物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 技术等方面 给予支 持。 第十六条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 许可证制 度。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报林业部 审批;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人 工繁育 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 产品。 因科学研究、 人工繁育或者人工 培植、 展 览等特殊情况, 需6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 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 购、宰杀、加工、 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 必须严格禁止。 第十九条 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 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 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 长繁 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指导、 帮助以食用为 目 的和非因科研、 药用、展 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 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 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 药用、展 示等特殊情况, 需要对野生 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严格审 批和检疫检验。 第二十二条 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出县境的,应当 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7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 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在省内 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 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 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外省过境 运输野 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 签 证通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标本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拍摄 电影录像、标本采集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按国家规定 办理报 批手续。人工繁育或者 培植从国 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应 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 捕、 繁育、 出售、 收购、 利用、 运输、寄递等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 动物资源 违法行为。 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协助; 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8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履行野生动物保护 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人工繁育、生产经营 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查阅、复制有关 文件、 资 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 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 料; (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以及从事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 具、设备或者 财物; (四)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 场所。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 机关缴获的野生动植物,应 当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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