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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修正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发挥革命旧 址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延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2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延安革命旧址,是指延安市行政区 域内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 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 迹、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战役及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历史的重要遗 址、遗迹、纪念设施等。 第四条 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 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全面整体保 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革命旧址本体与周边 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革命旧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 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 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 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延安革命 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给予经费 支持。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 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延安 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 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 督和指导。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 组织开展延安革命旧址的保 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 利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延安革命旧 址保护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延安革命旧址所有人、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 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日常 维护义务,支持、 配合 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延安革命旧址 思想内 涵和时代价值的 研究阐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革命文 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革命旧址承 载的革4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延安革命旧址的 义务,对 侵害延安革命旧址的行为有 权向文物、公安等部 门举报。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个人以捐 赠、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延安革命旧址抢救、 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延安革命旧址纳 入全省革命文物 名录,向社会公布。 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开 展延安革命旧址 普查和专项调查,做好 认定、记 录和建档 工作。 对列入革命文物 名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 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 现状,依法 申报或者核定公布为相应级 别的文物保护 单位。 第十四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延安革命旧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划定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5带,设 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 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革命旧址,延安市、县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保护 措 施,并公告施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损毁、拆除延安革命 旧址的保护 标志和界碑。 第十五条 核定公布为省级 以上文物保护 单位的延安革 命旧址,应当 依法编制保护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的延安革命旧 址,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组织编制保护规 划,由延安市人民政府 批准公布, 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负责 编制延安革命旧址保护 利用总体规划 并组织实施。 编制延安市国 土空间规划时应结合延安革命旧址保 护、管理和利用需要。 第十七条 延安革命旧址应当 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 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革命旧址产 权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 由县级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 专门机构或 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并与 其签订保护协议。6革命旧址产 权属集体或者个人的, 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日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产 权所有人 签 订保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 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 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 措施,并公告施行; 使用权人为非 文博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 使用权人签订保 护协议。 非国有产 权的革命旧址,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一 定的保护经费 资助。 第十八条 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 责任: (一)做好革命旧址的日常 养护; (二)制定安全应 急预案,定期开展日常 巡查监测, 排查安全隐患; (三) 开展革命旧址修 缮、环境整 治、陈列展示等工 作; (四)对保护 标志和界碑进行维护; (五) 建立并定期更新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 延安革命旧址实施 原址保护,不 得擅自拆 除、迁移。 无法实施 原址保护,确需 迁移异地保护或 者拆除的, 应当进行 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依7法履行报批程序;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报延安 市人民政府 批准。 迁移异地保护、 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 原址设立必 要的标志和说明。 第二十条 延安革命旧址保护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本体和保护设施、 标志、界碑上刻划、涂 污、涂画、张贴; (二) 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 圾及其他 废弃物; (三)生产、 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 置户外广告设施或 者进行其他与革命旧址保 护无关的工程; (五) 侵占革命旧址的 土地和设施; (六)其他对革命旧址构 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延安革命旧址 建设控制地带内, 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 筑物的,应当 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延安革命旧址的环境 风貌相协 调。 第二十二条 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内已有的 建筑物、构 筑物与延安革命旧址环境风貌不协 调 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作 出方案,依法进行 改造或者拆 除。8第二十三条 在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不 得建设污染延安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 有的污染延安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延安市生 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 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 延安革命旧址的修 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 不改变旧址原状的原则,防 止过度、不当修 缮。 延安革命旧址修 缮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修缮工程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 执行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延安革命旧址的 迁移、拆除、修缮等情况,建立记 录档案。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 证革命旧址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的 前提下,创新革命旧址 展示与利用方 式,推动 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与革命旧址相关的可移动文物、 资料的征集 和认定工作, 充实革命旧址 陈列展示内 容。建立延安革命 文物数据库,推进 数字化保护利用和 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法律法规 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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