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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同意或者备案 ” 修改为 “ 审查同意 ”; 将第四十五条 、 第七十条中的 “ 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 ” 修改为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消防 救援机构 ”; 将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 五十五条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九条中的 “ 公安消 防队 ” 统一修改为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 将第六十八条中的 “ 第三十六条 ” 修改为 “ 第三十八条 ”; 将第七十条第二款中的 “ 行政处分 ” 修改为 “ 处分 ”, 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第二项 、 第 四项中的 “ 审核 ” 修改为 “ 审查 ”。 此外 ,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 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 消防条例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消防条例 ( 1995 年 10 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10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消防条例 〉 的 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1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消防条例 〉 的决 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3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消防条例 〉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2010 年 1 月 1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0 年 3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消防 条例 〉 的决定 》 第四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保护人身 、 财产安全 , 维护公共 安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和有关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 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 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保障消防工 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 0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并由 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 本市机关 、 团体 、 企业 、 事业等单位 ( 以下统 称单位 ) 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 、 预防火灾 、 报告火警的义务 。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 公安机关 应当加强消防法律 、 法规的宣传 , 并督促 、 指导 、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 教育 。 教育 、 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 、 有关职业培 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 、 教学 、 培训的 内容 。 新闻 、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网站等传播媒体应 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 开展公益性消 防宣传教育 。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会等团体 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 采取各种形式 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居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 安机关 、 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第七条   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 新 。 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 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 、 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能力 。 本市对在防火 、 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 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 , 予以表彰 、 奖励 。 第八条   每年 11 月 9 日为本市消防活 动日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 消防工作责任制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 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 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 “ 一岗双责 ” 制度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 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 , 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 , 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 防工作职责 : ( 一 )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研究并 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 ( 二 ) 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 )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 消防安全检查 ; ( 四 )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 , 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 、 技术服务和 物防 、 技防等工作 ; ( 五 ) 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 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并推动 整改 ; ( 六 )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职责 。 第十一条   乡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 、 指导 、 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 好消防工作 ; 指导 、 支持 、 帮助居 、 村民委员会开 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 理平台 , 对公共消防设施 、 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 ; 组 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交通 、 规划自然资源 、 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 、 调整和实施工作中 , 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履行相关职责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 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 、 销售单位的监督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 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 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经济信息化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商务 、 教 14 2020 年第三 、 四 、 五号   ( 总第 306 、 307 、 308 号 )育 、 民族宗教 、 民政 、 司法行政 、 文化旅游 、 卫生 健康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育 、 交通 、 民防等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 度 , 根据本系统 、 本行业的特点 , 有针对性地对 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 及时督促整改火 灾隐患 。 第十三条   居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 安全管理人 , 组织居 、 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 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 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 。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贯彻 、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 依法开展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 理 , 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 二 ) 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 营业前 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三 )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 组织消防安 全专门培训 , 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 训练 , 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 ( 四 ) 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 五 ) 组织 、 指挥 、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负责 调查火灾原因 , 统计火灾损失 ; ( 六 ) 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 ( 七 ) 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 ( 八 )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消防救援 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工作职责 : ( 一 ) 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 居 、 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 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 检查 ; ( 二 ) 依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 报 、 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 , 并监督整改 ; ( 三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 四 ) 保护火灾现场 , 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 因 , 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 公安机关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 、 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 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 、 火灾隐患核查 、 火灾事故调查 、 违法行为 处罚 、 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 公安派出所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 证等工作 ,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责任 : ( 一 )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制定并落实消 防安全制度 、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二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 设施和器材 、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 并定期组织检 验 、 维修 ,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 有效 ; ( 三 ) 保障疏散通道 、 安全出口 、 消防车通 道畅通 ,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 ; ( 四 ) 改善防火条件 , 组织防火检查 , 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 ; ( 五 )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 宣传教育 ,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定期组织 消防演练 ; ( 六 ) 组织火灾自救 , 保护火灾现场 , 协助 调查火灾原因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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