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2月26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
城乡居民的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社会文明程
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
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 ─第七条 鼓励所有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
公众人物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城市创建中
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鼓励城乡居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
《宿迁文明二十条》《人情新风宿九条》等文明公约,争做文
明有礼宿迁人。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九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
(一)言行文明,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举止端庄,
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餐饮文明,适量点餐、取餐,不食用野生动物,多
人同桌就餐时使用公筷、推行分餐,饮酒、劝酒适度;
(三)出行文明,注意安全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
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逾越等候
线,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进行户外活动
时主动采取防传染措施;
(四)旅游文明,遵 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
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3 ─ (五)就医文明,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
度,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六)上网文明,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不信谣、不
传谣、不造谣,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七)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
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八)家庭文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
扶持,培育良好家风;
(九)社区文明,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
共空间秩序,爱惜公共设施,爱护公共环境,分类投放垃圾;
(十)乡风文明, 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节俭办
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不大操大办,不攀比、铺张浪费;
(十一)经商文明,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履行约定和法
定义务,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施工文明, 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对周边
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十三)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扶幼、助残、助
学、赈灾、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
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4 ─第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
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
愿捐献遗体(组织)、器官。
无偿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遗体(组织)、器官
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
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
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不按箭头指向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泊
位;
(四)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5 ─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
子设备,或者驾驶人力、电动三轮车时搭载人员超过一名;
(六)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
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无故滞留,影响车辆
通行;
(八)乘车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
驾驶人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
(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露天
烧烤食品;
(四)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搭建
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
(五)擅自占用道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
地摆摊设点;
(六)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
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
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七)非机动车未在划定的区域停放或者未按指示箭头停─ 6 ─放;
(八)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
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擅自悬挂横幅;
(九)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
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
(十)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收购废旧物品、清洗维修车
辆、排放餐饮油烟。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
为:
(一)圈占共有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二)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三)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
(四)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五)在楼道内给电瓶车充电;
(六)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楼道),损坏、
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网线、晾衣绳。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相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
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
(二)在医疗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学校(幼儿园)、网─ 7 ─ 吧、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
吸烟;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违反规定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广场舞、健身操、露天演唱等活动中,产生的噪
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和限放区域、地点、时
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
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
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
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丧葬祭扫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 8 ─
法律法规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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