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
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严格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
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作
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
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防控,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
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2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坚持科学防治,强化科
技资源整合利用,积极运用各种科技手段,精准施策,对疫情
传播规律及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及时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
为更有针对性地防控疫情提供专业支撑,完善救治体系,建立
健全中西医结合的救治工作机制;坚持规范有序、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
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
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
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
(村)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形成跨 部门、跨层
级、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 排查、预警、防控工
作,有效防止疫情 输入、输出和蔓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 求
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指导社区(村)、 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
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 辖区的防控工作。社
区(村)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
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同时做好 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对外地返回居住 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 挥自治作用,协助相 关部
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好社区防控 知识宣 传和健康提示,及3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 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坚持群
众路线,注重听取合理化建议。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根据防控工作 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 、医
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
理、生产经营 、劳动保障、市容环境 、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
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可以依法采取限 制或者停 止人
群聚集活 动、关闭或者限 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
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 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 用储备物
资。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
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
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 管理制
度,对疫情防控工作 涉及的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加强健康监测,
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 的情况以及其他异 常情况。4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
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 运、水
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确
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
实。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 、咳嗽类药品 ,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
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五、个人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 服从本地区人民
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医学调查、检验检 测、隔离
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应当了 解疫情防护知识,做好自
我防护,减少外出活 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
活动,不猎捕 和食用野生动物。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
口罩。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 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 、早诊断 、早隔离 、
早治疗。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按照 规定报告,
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 染。从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应当按
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主动报告健康状
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
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
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 动;要做好保障市 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5格工作,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的生产、供给统筹力
度,优先满足 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 物资的需要。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 乡建设、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创
新监管方式 ,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 物资
和生活必需品 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提供便利。要做好基本民
生保障工作,畅通水、电、气的供应。
充分发挥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平台的作用,加强
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更多事项全
程网上办理,纸质办 理结果实现邮寄送达 ,切实提高全省各级
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个人选择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 等办事渠道,尽可能避免
到办事大厅现场办理相关业务,减少人员聚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
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 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 援
有关的慈善捐赠活 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
监督全过程透明 、公开、高效、有序; 确保受赠财物 全部及时
用于疫情防控。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统筹
做好返岗、返工、返学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健康 诊断、
联防联控、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切实加
强防控管理和健康监测,有效应对 返城人流高峰,全面落实属6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口管 理责任,严防新的疫情
输入性蔓延、流动性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维护正
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 报
告制度,不得缓报 、漏报、瞒报、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 确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 益宣传,
宣传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 宣传疫情可防可控、疾病可防可治,
宣传抗击疫情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
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鼓舞士气、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
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 虚假信息。
十、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致病、致残、死
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抚恤。对从事疫情防控工
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
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 调查处 理。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
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7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 格的违法行为,依
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野生动物交
易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 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 、监测
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或者
不服从 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
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 强制措施。
(二)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
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
(三)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 虚假信息,扰乱
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 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
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 罚。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 格、制假售假,以及有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8十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
控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
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 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各类
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
纷,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 司法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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