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身体
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生产和生活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四川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
一、本省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
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 ,
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突出重点、因地施策,实行区域治理、部
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充分运用
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及
时性和有效性,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
应、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 1 —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
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 (州) 、县(市、区)、乡镇
(街道)、社区、村组等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区域防控
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
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严防输入、输出和扩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 (州) 、县(市、
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
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
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
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 违背的前提下,在医
疗卫生、防疫管理、 隔离观察 、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
理、市场管理、场 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 、
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
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
疫情防控的规定, 服从本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
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
— 2 —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
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 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 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
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产业 园
区、开发区管理机 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
工作。航空、铁路、长途客 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轨
道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 车站、
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服从所在 地乡
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 要求;
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时,自觉佩戴口罩; 依法接受涉
及疫情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 、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并如
实提供有关信息,确保疫情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大疫情防控物
资和生活必需品 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 一线医护 人
员和患者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 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财政、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
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 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有
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应急保障方 案,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
— 3 — 生产企业的生产服务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
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 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 接收、支出、使用
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 、公开、高效、有序,确保 受赠财 物全部
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六、全社会应当共 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 常医疗秩
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 法犯罪行为,为医务人
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 好诊疗环境 ,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顺利
开展。对实施侵犯医 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 序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 从严处理。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强化对定点医疗
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和保障工作, 加强
现场处置,全力以赴救治患者,全力维护医疗 、隔离秩 序;应
当调动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
关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全省一体化
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拓展“天府通办”服务内容,积极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
定,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谋
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 案,强化属地政
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 恢复正常工作、生产
— 4 —和教学后疫情防控。
十、各类企业应当 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 础上,根据疫情防
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 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人员安
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复工复产。
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 执行产品技术和安
全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十一、进一步强化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 挖掘农 村本土
医疗资源,整合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医疗力量,加强农 村
医疗卫生服务和防疫宣传,开展出省务工和 返岗农 民工行前健
康检测,落实农村疫情防控措施。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时、有序、高效、 无害化处置疫情医疗
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
报告制度 ,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
情信息,不得缓 报、漏报、瞒报、谎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
不得缓 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
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经验,回应
社会关切,引导公众理性 面对疫情,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
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
— 5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
依法依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
规和本决定的有关情 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
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听 取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
众呼声和诉求,主动排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切实维护社会
平安和谐稳定。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
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 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
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 司法保障。
十六、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 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借
疫情聚众闹事、拒绝接受检验检 疫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哄抬
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 等违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十七、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
定,依法给予处罚;给他 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 6 —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
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 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
应当依法严格采取措施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 听取专项工
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
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
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 7 —
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2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