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
序防控至关重要。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 ,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提高对新冠
肺炎疫情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
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
位力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形成全社会
凝心聚力、共筑防线、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疫情
防控期间的工作实际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
作出如下决定 :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统筹防控与分级防控相结合、服从
大局;坚持依法防控、依规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
控工作;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
1策;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防控、部门防控、行业防
控、基层防控、单位防控有机结合起来 ,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
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
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
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
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
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开展疫情监
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联
防联控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统
一部署,开展群防群治, 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
辖区管理,采取针 对性措施,切实防控 辖区疫情。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
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 隔离观察 、道口管理、
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 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 、劳动保
障、市容环境 、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
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 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前提下,统筹加强 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
支持、服务和保障生 产经营活 动,保障城乡社会平 稳有序运行。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 宣传教育和健康
提示,摸排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加强人员健康监测, 及时收集、
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
展疫情防控工作。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应当依法开展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
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 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
人员的健康监测, 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返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发现异常情况按照 要求及时报告并采
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 负责本园区(开发区)内各
项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 、水路运 输、
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 采取必 要措施,确保机场、车
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鼓励支 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工作
者、志愿者 等单位和个人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 及
3从事其他活 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了解疫情防护知识,
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自觉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 义务;
(二)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 接受
调查、检验、监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 供有关信息,配合
相关防控措施的实施;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就医,并避免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强自我防护,进入公共 场所应当自觉正确佩戴口罩,
减少外 出活动,不参加聚会活动;
(五)注意环境 和个人卫生,不得食用 法律法规禁止食用 的
野生动物;
(六)从疫情严重地区回渝人员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 切接
触者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主动报
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保疫情 早发现、早报告 、早
诊断、早隔离 、早治疗;
(七)从市外返回 本市居住地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
观察规定。
七、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 机构、医务人员正常
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4(二)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
(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
者接触史 、逃避隔离医 学观察等行为;
(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 格、制假售假 、欺骗消费
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
(五)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 虚假信息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禁止 行为。
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
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 一线医护人员和病
人救治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 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城乡居
民正常生活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 内征用 疫情防
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要求相关企业
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的生产、供给。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 化、商务、交通、应急管理、市 场监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创新监管方式,
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 物资的生产、运输、
销售和使用以 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设施巡查,加大
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抗击疫情工作提供物资 、资金、技术
支持和捐赠。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各类社会救助团 体、慈善组
5织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接受捐赠 和社会救助活 动,有关信息及时公
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
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 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捐赠物接收、
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
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 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接
受举报 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充分发挥“渝快办 ”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
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鼓励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
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
务。
十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
做好返 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
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 案,强化属地政府、学 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
任,切实加强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维护生产、教学、
工作秩序。
十三、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向社
会及时、准确、全面发 布疫情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予以
保护。
6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
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 经验做 法,开展
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 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
情的积极氛围。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
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
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 供司法保障。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 场监管等执法
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
未满擅自脱离隔离 治疗、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
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 合各
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应急处 置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
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
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处罚;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
过适当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
7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
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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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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