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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 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 控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打赢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疫情防控期 间,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则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 依法依规、联防联控,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 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属地责任及联防联控】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 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 警、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强的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 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 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根据 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及时妥善处 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司法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 —3—控提供司法保障。 四、【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当地人民 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 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 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 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 落实。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 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 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 物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防疫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 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 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 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 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 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舆论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 明、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 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七、【便民措施与协同防控】 优化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发挥“冀时办”平台的作用,完善线上政 务事项办理服务,推动直接面对群众的便民事项线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 证件等相关业务。 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 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筑牢省 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4—八、【复工复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疫情防控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合理 安排企业事业单位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切实做好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 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 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 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 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逃 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 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 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十、【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通过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听取 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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