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利用管理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与
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从事规
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
用本条例.
武夷山国家公园包括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上游保护
地带,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国家公园总体规划
为准.
第三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
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区管理、社会
参与、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
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公园
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
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省财政加大对武夷山国
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加大对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环境
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投入.
第六条 建立健全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生态
系统保护成效考核评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制定.
武夷山国家公园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
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园保护的宣传
教育工作,普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环境保护
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当地居民以及其
他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
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对在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保
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人民政
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
调解决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第十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国家公园
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
保护与管理职责;受委托负责国家公园范围内全
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管理,履行国家
公园范围内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为主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协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参与,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
机制.
第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国家公园范
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
理、市场监管、旅游服务等有关职责;配合国家
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等工作.
国家公园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协助履行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生
态管护,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
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三条 省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林业、住房与城乡建设、文化(文物)、旅游、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工商、民族宗教、
农业(茶业)、水利、科学技术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公园保护、
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建立联合保护机制,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
议,共同制定并实施国家公园的保护规范、公
约、章程等有关制度,研究解决保护、建设和管
理中的有关问题;联合对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省份建
立省际协作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信息共享
和执法协作,做好省际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实行相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资
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
(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建设,毁林种
茶等实行联动执法.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
制定并督促实施.
国家公园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
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旅游服务等方面
的行政处罚权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第十六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实行特许经营制
度.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
用的营利性项目行使特许经营权.
医疗、通讯、绿化、环境卫生、保安和基础
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不纳入国家公园特许
经营范围.禁止以特许经营名义将公益性项目和
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第十七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
据国家公园功能定位,明确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
的生产生活边界.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国家公园
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与
周边社区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
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
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社区共建等方式,鼓
励和引导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
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帮助社区居
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
第十八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立管护组织,负责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
境的管护巡查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护员.
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应当优先聘用为
管护员.
管护员负责进行日常巡护,报告并制止破坏
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
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管护员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和专项规划,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
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针对保护、科研、教育、游憩、社区发展以
及核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
变.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编制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应当遵
循生态规律,实现生态保护示范要求,注重体现
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区域分布特点,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世界遗产地、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等
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编制应当
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
行听证.
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
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
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文物)、旅
游、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
家公园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协调.
第二十三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
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生态修复区和传统利用区,各功能
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
组织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商所在地地方人民
政府研究划定并设立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国家公
园的界标.
第二十四条 特别保护区为保护自然状态的
生态系统、生物进化进程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
的集中分布区域.
严格控制区为保护具有代表性和重要性的自
然生态系统、物种和遗迹的区域.
生态修复区为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是向公众
进行自然生态教育和遗产价值展示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为原住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不得设立各
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
产,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损害或者
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
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
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
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等.
在生态修复区除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
和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
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
止其他开发建设.
在传统利用区新建、改(扩)建工厂、住宅
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
所、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服从国家
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
组织制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生态
监测、游憩体验、工程建设、公园管理及社区发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法律法规 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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