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七章
区域性
、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
构建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促进职工和企业
、
事业单
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
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
事业单
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以下统称
“
企事
业单位
”)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适用
本条例
。
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
应
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发展
。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
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
职工代表大会
(
或者职工大会
,
下同
)
是企
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
是协调劳
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的机构
。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
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
,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
参
与权
、
表达权和监督权
。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
位民主管理
,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
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
,
并纳入本单
位的管理制度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
会的工作机构
,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
,
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
适当方式
,
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指导
、
督促
、
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
。
第八条
上级工会
、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
9
2017
年第七号
(
总第
286
号
)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
议
、
审议通过
、
审查监督
、
民主选举
、
民主评议等
职权
。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
一
)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
年度经营管
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
(
二
)
企事业单位制订
、
修改
、
决定直接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
以
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
、
经济补偿等劳动
关系变更的方案
;
(
三
)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
经济性
裁员
、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的情况
;
(
四
)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
(
五
)
国有
、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
、
事业单位
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
事项
。
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
、
合并
、
分立
、
搬迁
、
停
产
、
解散
、
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
,
应当依照法律
的规定
,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
一
)
涉及劳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
、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
(
二
)
工资调整机制
、
女职工权益保护
、
劳
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
三
)
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
发群体性劳动纠纷
,
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
四
)
国有
、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
度
,
福利制度
,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职工教育培
训制度
,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以及
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
五
)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
考核奖惩办
法
,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职工生活福利制
度
,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以及其他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
并接受审查监督
:
(
一
)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
(
二
)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落实情况
;
(
三
)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
四
)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
社会保险费
交缴
、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
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
(
一
)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
委员会
)
成员
;
(
二
)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
会的民主评议
: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
二
)
国有
、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
事业单位负责人
,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
其他人员
。
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
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实行常任
制
,
可以连选连任
,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
相同
。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
厂
)、
分院
(
校
)、
部门
、
班组
、
科室等为选区
。
选举应当有
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
候选人获得
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
选举
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
工为主体
,
中
、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
十
,
但跨地区
、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
可以适当提高
。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
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
位
,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为主体
。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
(
一
)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
有选举权
、
被选
举权
、
审议权和表决权
;
(
二
)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
要事项有知情权
、
建议权
、
参与权和监督权
;
(
三
)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
检
查等活动
;
(
四
)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
工作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
(
一
)
学习
、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提
高自身素质
,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
做好本
职工作
;
(
二
)
联系选区职工
,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
(
三
)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做好职工代
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
四
)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
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
接受评议监督
;(
五
)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
保守商业
秘密
。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
应当由
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
选举结
果应当公布
。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
职责而被撤免的
,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
以上同意
。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
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
阻挠和打击报复
。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
职工代表名额
,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
)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
职工
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
百人
,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
(
二
)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
职工代表
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
(
三
)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
实行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的
,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
表
。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
年至五年
。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
的
,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企
事业
法律法规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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