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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 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 、 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教育、旅游、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 作。 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2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 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 城市数字 化管理,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安 、 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公共数据互 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增强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整洁和保持环境卫生的 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 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处 理和反馈制度。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区管理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3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 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 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实行城市化管 理的公共区域,由管理者负责。 (二)街巷、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服务单位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三)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 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 车站、码头、公交 车站(点)、停车场、 集贸市场、 早(晚)市场、旅游 景区、公 园以及文化、体 育、娱乐等公众 聚集场所,由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铁路、公路、水域 以及沿岸(堤防),由管理 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 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 单位负责; 弃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待建地块 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国 家收储土地,由土地 储备机构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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