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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0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 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2—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 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 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 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 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 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3—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 门实施。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 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 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 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 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 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 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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