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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1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 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 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 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 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 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 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 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 (链)等行为,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 2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在城 市道路、广场上售犬,查处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市 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 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 接种、免疫登记,发 放犬只免疫证;动 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负责监 测犬类狂犬病疫 情;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负责犬只检疫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 机构的工 商登记,以及犬 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 供应、接种和病人的 诊治,以及人 间狂犬病的监 测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域, 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依据职权行 使本条例的相关行政处 罚权和行政强制 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开 展依法、文明养 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引导和督 促养犬人 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记等 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 解因养 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可以依法组织 居民、业主制定 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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