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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十一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12 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37-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38-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事故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 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 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要求; (二)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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