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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7年9月28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 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 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 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2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 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 法的规定,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监 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 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 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 理,提出建议议题,交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并提出 年度计划方案。 年度计划方案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 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建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听取和审 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新增项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 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 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受主任会议委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查研究;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视察报告或者调研报 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应当将视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 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本级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本级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人民代表 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 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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