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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7年9月28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 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 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 , 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2第五条 本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活动制度; (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三)城市和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 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制度。 第六条 公民应当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 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 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 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 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创建卫生城市3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组织开展全民健康 教育,消除病媒虫害和控制吸烟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城建、环保、工 商、公安、旅游、交通、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告电视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 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 事机构, 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 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 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 生县城、卫生村镇活动,按 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 准,完善卫生 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门前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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