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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年9月27 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充分 发挥松涛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松涛水库是指松涛水库的主体工程、 库区、渠道(包括尾水渠、总干渠、干渠、分干渠)。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松涛水库的水资 源和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松涛水 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松涛水库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松涛水库的水环境保护和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省人民政府国土、林业、渔业、农业、公安、交通、旅游 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白沙、儋州、琼中、澄迈、临高、海 口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涉及松涛水库管理的行政 处罚权委托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施。省人民政府根据松涛 水库管理的实际需要,适时建立综合执法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松涛水库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逐年增加对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省人民政府设立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松涛水库生态补偿机制。具 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2加强松涛水库库区土地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妥善解决库 区土地、移民遗留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 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松涛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 193.031米等高 线)以下的土地(含库中岛屿)与水面;松涛水库输水渠道、 填方渠段的两侧外坡脚以内;挖方渠段的两侧开挖点或渠顶外 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为管理范围。 松涛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水平延伸 400米以内;水 库主坝外延500米、副坝坝肩两侧及背水坡坡脚外延 100米、 溢洪道周围外延500米以内;自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或挖 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 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 5米,分干渠为 3 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 界线,由省人民政府 组织 国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划定, 竖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采矿、修坟; (二)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四)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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