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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6月28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规划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四章 生态文化 第五章 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 4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生态损害 和环境污染防治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态立市是本市发展的基本战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实行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改善总体生态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防治 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 应当互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功能区规划,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 — 5 —清单管理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永久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规 划要求,细化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科学划分城镇 建设区、工矿开发区、基本农田、旅游休闲区等,并明确地域 范围。 第八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 开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界定城市规模和城镇开 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推进新型城镇化 建设。 住建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加强海 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转型发展。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依据发生重大调整的,原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 改,但不得缩小原规划的保护范围、降低原规划的保护目标、 弱化原规划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经济的建设和 管理,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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