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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2月26日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 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27日吉 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修订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17年7月28 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批准) 第壱章总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 管理。 校园是指教学、 活动、 绿化、 生活、 实习实训等教育用地。 校舍 是指教学、行政、生活、 实习实训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校 园校舍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 城管执法、 国土资源 、 工商行政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 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 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 管理和保护。 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 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弐章校园校舍建设 第五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市和 2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规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预算 , 按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第七条 规划中城镇的教育用地,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未 经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教育 用地内新建、 改建、 扩建和翻建非教育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 。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 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留足学校用地。 新建、 改建、 扩建和翻建学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 有关标准。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就地就近补 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先建校后拆 迁,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 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 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补足学校用地。 第十条 校园应实行区域化建设,合理划分教学区、活动区、 绿化区、实习实训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 校舍的拆迁、 新建、 改建、 扩建和翻建,须经市、 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有关部门批准。 校舍建设设计方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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