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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9日四 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 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6月22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27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 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交流 合作以及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应当面向世界科学技术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人才为先、遵循规 律、全面创新的原则,统筹推进协同创新和军民融合创新,提 升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支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建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 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编制和 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实施科学技术进步的具 体政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工作,发布科学技术进步 年度报告。 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新经济快速增长,提升城市创 新力、创业力、创造力。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 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 环境,激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创新。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 工作,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保障科普经费 , 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和协调各项科普活动。 各类科普场馆、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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