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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章 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 护,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 高效和转型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 1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 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 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电 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以及其他可以纳入管廊的管线;附属设 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 报警、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三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有偿使用 、 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管廊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 管廊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路、公安、质监、安监、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 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鼓励推动管廊智能化管理,促进管廊信息资源的即时交换、共 建共享和动态更新。 2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 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 划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多规合 一”相融合, 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 分步实施的原 则,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 造时公用设施容 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 内管线的新建、改建、 扩建预留足够空间。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 征询管线单位意见, 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 列要求: (一)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 道路,应当按照 国家 标准同 步规划、同 步设计、同步建设管廊; (二) 在交通流量较大和地下管线 密集的城市 道路、地下综合 体等地 段,城市高强 度开发区、 重要公共 空间、主要 道路交叉口、 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 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 线的路 段,优先建设管廊; (三)给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 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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