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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1月13日山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等二十五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 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 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 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 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 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 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 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 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 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 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 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核发机动车驾驶 证、实施安全 检查、加强道 路巡查、治理 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 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 织安全教育, 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 履行道路交通安全 义务; 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 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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