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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 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1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 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 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 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 全工作。   第五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 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 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2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 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 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 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 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 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 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 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 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 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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