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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 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 15 10 15 20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 用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 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有关部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 调、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设、公安、农业、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无线电管 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 空安全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 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中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 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航管理 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 预案,与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 25 10 15 20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 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 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 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 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 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 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 意识。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 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 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 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 术标准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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