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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6年10月14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至昌东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 , 西至枫生高速,北至一环线、英雄大桥、富大有路合围的区域 (扬子洲镇除外); (二)新建区长堎镇。 确需对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之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 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布;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红谷滩新区管理 1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第三条 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禁止在下列地点 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 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 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 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 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 销售烟花爆竹。由 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 营者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 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烟花爆竹经 营单位的布点, 应当遵循合理布 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 原则。 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 标准和本市关 于准 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 格、品种的规定。本市准 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种类、规格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 零售点的设置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 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 销售烟花爆竹工 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督促有关部门 依 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 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的主 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实施。 安全生产 监督、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市场和 质量监督、交 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 爆竹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 他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禁止燃放、 销售烟花爆竹 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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