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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 (2004年2月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听证 第一节 听证会的提起 第二节 听证会的准备 第三节 听证会的举行 第四节 听证报告 第三章 规章听证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民 主化和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 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以 举行听证会的形式, 直接听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草案 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立法听证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民主、 公开、 公正 、 客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 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听证 第一节 听证会的提起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 证会: — 2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设定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设定收费、补偿项目或者调整标准的; (四)设定较大数额 罚款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 第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举 行听证会的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机构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或者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市人大专门委 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书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 举行听证会的动议,并载明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 听证事项及争 议的焦点问题等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举行听证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决定单独 或者联合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一般 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举行听证会。 第二节 听证会的准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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